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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日期:2023年02月10日
手把手教你申報和實施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
2022年,財政部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大力提供資金支持,共安排中央生態環境資金621億元,較2021年增加49億元,同比增長8.6%。中央生態環境資金主要由大氣、水、土壤三個污染防治資金和農村環境整治資金四個部分組成,其中水污染治理資金為237億元,占整個環境資金的38%,土壤污染治理資金為44億元,占整個環境資金的7%。
為加強中央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支持項目管理,規范項目管理程序,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生態環境部、財政部等相繼發布了多個管理辦法,部分省份生態環境廳根據管理辦法編制了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管理規程或實施細則。總體來看,這些細則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項目管理,但各地尚存在一定差異且大部分省份尚未發布相關管理文件。
就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而言,中央生態環境資金如何分配?哪些項目可以申報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如何申報?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實施管理流程有哪些?如何開展招投標?如何進行項目變更?項目驗收內容有哪些?這些問題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土壤、地下水)管理單位、牽頭組織單位、項目單位、實施單位等很多單位都很關注。特結合自身實踐經驗,分享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實施經驗。
資金競爭性分配,入庫項目類型明確
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采用競爭性分配,各地按《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入庫指南》要求進行項目申報。目前土壤污染防治項目類型主要包括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項目、地塊調查及風險評估項目、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項目、協同管控土壤污染風險的“無廢城市”建設項目及其他與土壤環境質量改善密切相關的項目;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類型主要包括地下水生態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監管能力建設等。
中央項目儲備庫申報窗口全年開放,各地成熟項目可隨時通過中央財政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管理系統申請入庫。生態環境部每年4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分別組織開展一次項目入庫集中審核。
目前部分省份建立了省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儲備庫,組織專家對入庫項目進行論證,將審查通過的項目納入省級儲備庫,從庫中優選項目申報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儲備庫。經生態環境部審核通過進入儲備庫的項目,省廳篩選提出擬支持項目清單,商定區域績效目標,并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交生態環境部、財政部備案審核,審核通過的項目納入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實施庫管理。
由誰申報?你要準備哪些申報材料?
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土壤、地下水)實行項目法人制,項目單位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承擔。原則上項目立項批復單位、項目實施方案審查單位不得作為項目單位。目前部分省份對項目單位進行了進一步規定,如湖南規定項目單位應為污染責任人或土地使用權人,責任人缺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作為項目單位,除土壤環境監管能力提升相關項目外,生態環境部門原則上不得作為項目單位;江西規定項目單位原則上是項目申報單位和項目管理單位,項目單位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應當委托項目所在地鄉(鎮)或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作為項目管理單位,負責項目具體實施;廣西規定項目單位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門、單位承擔,原則上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不作為土壤污染源頭防控和土壤污染風險管控與修復等兩種類型項目的項目單位。近年來,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已逐漸從項目單位向牽頭組織單位轉變,負責各自領域內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的組織、指導、監督檢查、績效管理、資金監督等工作。
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土壤、地下水)入庫材料按指南要求執行,一般包括項目成熟度證明材料、項目績效目標申報表及其他相關材料,不同項目類別稍有差異。項目成熟度證明材料中非工程類項目需編制實施方案,批復主體為地市級及以上主管部門;工程類項目需編制可研報告,批復主體嚴格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一般為發改委。項目成熟度證明材料(實施方案/可研報告)的詳細內容按指南要求執行,其中投資估算要有詳細的測算依據和理由,沒有定額標準的可以通過比價和詢價等方式確定,入庫審核時一般有工程造價預算方面專家對其進行審核。目前,相關部門編制了《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資金入庫項目費用測算相關說明》,可參照。
實施管理流程、制度、招投標的要求有哪些?
目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實施管理流程,特別是工程類項目,一般類比參考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進行管理,但生態環境領域項目的實施過程極具政策性與專業性,因此其實施管理流程與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對比,具自身特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實施管理流程一般包括項目立項申報、招投標及合同簽訂、實施、效果評估及監理、驗收、績效評價等。目前部分省份制定了本省的管理實施流程,總體上均包含上述階段,但各環節實施細則不盡相同。
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土壤、地下水)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合同管理、工程監理及竣工驗收等制度,確定項目實施方案編制、設計、施工、監理、效果評估和資金審計等單位。
針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招投標,目前有三種較常見的實施模式,一是以項目立項文件及批復為依據直接開展招投標工作;二是項目單位招標前組織設計單位根據項目申報實施方案(可研報告),編制技術方案(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報送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專家審查同意,原則上技術方案或初步設計未通過審查不允許直接招標;三是按照政府投資類工程建設項目,招標前編制實施方案(初步設計)及項目概算,經相關技術專家和財政主管部門評審查后進行招投標工作。
根據生態環境部相關規定需要開展效果評估的項目,需在項目開工的同時確定第三方效果評估單位,強化對項目實施的全過程監管。
部分省市對項目實施單位的管理要求有差異
部分省市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相關實施單位提出了管理要求,如海南規定工程類項目設計單位應具備環境工程等相關專業設計資質;湖南規定同一項目的實施單位與從事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評估的單位不能為同一或有隸屬關系的單位,承擔調查及報告編制的單位,應具有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或工程設計(環境工程類)資質或工程咨詢(環境工程類)資質等相關資質,承擔實施方案編制的單位,應具有工程設計(環境工程類)資質或工程咨詢(環境工程類)資質等相關資質,承擔項目施工單位,應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工程施工相關資質,承擔風險評估、效果評估的單位,應具有中國計量認證CMA資質或工程設計(環境工程類)資質或工程咨詢(環境工程類)資質等相關資質;江西規定應當選擇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單位實施,嚴禁同一項目設計(含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和技術方案)單位與施工、施工與效果評估、施工與工程監理、風險評估與效果評估由同一單位或有隸屬關系的單位承擔。
項目實施過程如何進行變更管理?
項目建設內容與規模、投資總額、建設地點、承擔單位、建設工藝等信息發生變化的,須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出調整申請,并提交有關調整說明文件,經生態環境部確認后予以調整。發生重大調整的項目應按照地方有關規定執行,需重新履行報批程序的應提交有關批復文件。
廣西規定發生重大調整的項目,項目單位應當及時提出調整申請,由原審查單位對調整后的實施方案、有關調整說明組織審查,重新出具審查意見或批準文件(明確調整內容)報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備案。湖南規定原則上不得進行重大調整,一旦發生重大變化需變更的,由項目單位組織編制變更方案,報項目立項批復單位或實施方案審查單位同意后方可實施。江西規定非重大變更由項目單位委托技術方案編制單位自行調整,工程類項目經項目單位、監理、施工三方簽證即可實施,非工程類項目經項目單位、中標單位雙方簽證即可實施,并按程序報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和省生態環境廳備查;重大變更由項目單位提出變更方案,組織變更設計,經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審查同意并報項目立項批復單位同意后,經項目管理系統報省生態環境廳審核,同意后報生態環境部確認調整后,方可實施;因項目設計變更所需調增預算的,由申報單位本級財政自行解決。因項目變更設計調減的預算,按照結余結轉資金有關規定處理。
誰來驗收,驗收程序有哪些?
項目單位是項目驗收的責任主體,驗收部門各地的規定不盡相同。海南規定項目單位應向市縣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湖南規定項目單位應將項目驗收資料匯編后報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備案;江西規定省生態環境廳組織或委托相關部門對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和省本級承擔的非工程類項目開展驗收、設區市生態環境局對轄區內所有的工程類項目開展竣工驗收、縣級生態環境部門組織或委托相關單位對轄區內所有非工程類項目開展驗收。
項目驗收程序一般為負責組織驗收的部門或單位收到項目驗收申請后,組織相關專家和部門代表組成驗收組,進行項目核查和驗收。項目驗收專家組由熟悉環保、土壤、土建、工程造價預算等專業技術和財務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項目驗收實行專家回避制度。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項目申請驗收前,相關技術成果文件涉及《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要求的,應按指南規定通過評審。工程類項目申請驗收前,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方案編制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環境監理單位等有關單位開展工程竣工驗收,對項目建設規模、工程質量進行核驗,出具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并委托第三方單位開展項目資金結算審計。
項目驗收內容一般包括項目完成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檔案等。項目完成情況包括核實項目實施內容、規模、績效目標、標準、質量、完成時間等是否符合項目實施方案或設計文件、批復文件等要求,相關技術成果文件是否按規定通過評審,工程類項目是否通過竣工驗收及資金結算審計。資金使用情況包括核實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資金管理辦法和財務管理規定,包括資金支出情況、資金管理情況、財務決算、財務審計報告等。檔案管理情況包括各種文件資料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按規定分類立卷和歸檔。
結余資金如何管理?
中央生態環境資金項目發生結余結轉的,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審核后通過項目管理系統提出調整申請,并提交有關調整說明文件,經生態環境部確認后予以調整。結余結轉資金的收回以及資金使用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規定,已分配到部門(或企業)的結轉結余資金,由該部門(或企業)同級政府財政部門在年度終了后90日內收回統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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